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0-12 浏览次数: 2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基本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基本标准》是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评估、检查高等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依据,凡是达不到《基本标准》要求、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连续三年下降的学校,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不得评为合格等级,各省(区、市)不得批准其为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学校。

各高等学校要充分认识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把体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和规范管理,认真落实《基本标准》。

教育部将适时组织开展面向所有高校的《基本标准》达标工作专项评估、检查,凡不达标的学校,将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学校停止招收运动队新生。[1-2]

请将此件转发至所属高校。

教育部

2014年6月11日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城环路1111号体育馆
邮编:201306 电话:021-58137829
Copyright 上海建桥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