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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比赛  

 

 

上海建桥学院运动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校运动队建设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运动队管理是促进运动队训练水平,提高比赛能力,带动普通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运动,丰富学生课余体育与文化生活,为和谐多彩校园氛围增添活力。

第二条 任务

1.加强思想教育,严格制度管理,全面提高教练员、运动员的政治思想素质,科学文化知识和专项业务水平。

2.促进教练员、运动员刻苦训练,努力提高运动成绩,代表学校参加各级各类比赛,为学校争光。

3.充分发挥教练员、运动员的专业特长和骨干作用,推动学校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

4.加强国内、国际间学校体育文化的交流和交往,提高学校的知名度。

第三条 组织

1.校运动队在校体育运动委员会领导下,由体育教学部负责组建、训练和比赛,设常设运动队和普通运动队(临时组队)。

2.校运动队的各项训练和竞赛工作,由体育教学部下属拓展教研室组具体负责协调、管理。

3.校运动队实行主教练负责制。

第四条 编制

1.常设运动队通常配备1名教练员,其中特色运动队可配备3名教练员。现有常设运动队:击剑(特色)、篮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田径、体育舞蹈、啦啦操、武术、拳击、飞镖、帆船、棋牌等。

2. 普通运动队(临时组队),赛前一个月配备1名教练员,如:冬季长跑、游泳、棒球等

第二章 教练员管理

第五条 教练员聘任办法

1.体育教学部根据运动队规模大小、比赛任务轻重等事项,确定当年各项目教练员的数额。

2.教练员聘任期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任期为一年。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适当提前或推迟,个别项目若遇急需教练员也可以随时聘任。 

第六条 教练员职责

1.教练员科学地确定运动队的竞赛目标,认真实施训练计划。

2.教练员在比赛前落实好请假手续、车辆、经费预算等大会要求的各项准备工作,赛后一星期内提交计划、考勤、秩序册、成绩册、小结及经费报销单。

3.教练员必须关心运动员的身心健康发展,加强对运动队的管理,抓好纪律和队风,如队员在赛中或途中发生违规情况,教练员负有管理职责。

4.教练员应及时了解招生信息,主动推荐优秀生源,认真提出所带运动队的队员需求情况,以便使招生工作具有针对性。

5.特色运动队教练员必须开设相应项目的学校体育课程,必须建立相应项目的学生体育社团。

第三章 运动员管理

第七条 运动员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参加每次训练,如有特殊情况,书面请假,经教练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告假。

第八条 运动员必须懂得尊重教练员、尊重裁判员、尊重对方队员和观众,服从教练员和相关部门的管理。

第九条 运动员应成为学院和班级的体育积极分子,要尽力带动学院、班级开展体育活动。

第十条 运动员应爱护公物,对所借的器材、服装等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无故损坏,将视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赔偿。

 

第四章 运动队管理

第十一条 校运动队队员界定与审批办法

1.校普通运动队:是指临时组队的运动队,运动员的身份是从赛前组队至比赛结束,在此期间队员名单由教练员报体育教学部竞赛组审核后备案。

2.校常设运动队:队员通常每学期调整一次,队员名单由教练员报体育教学部竞赛组审核后提交体育教学部决定并备案。

3.校特色运动队:是指击剑队是常设队,队员通常每年调整一次,队员名单由教练员报体育教学部竞赛组审核后提交体育教学部决定并备案。

第十二条 运动队训练和参赛规定

1.校普通运动队原则上只参加上海市内的比赛。

2.校常设运动队主要参加上海市级运动比赛、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

3. 校特色运动队主要参加上海市级运动比赛、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国际大学生单项比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等。

4.运动队参加邀请赛、表演赛等社会性赛事,原则上不得影响学习和考试。

第十三条 普通运动队教练员、运动员接到竞赛组比赛任务,方可组队训练、参赛。

第十四条 普通运动队每次比赛前训练次数以15次计算,每次训练时间不得少于1.5小时。普通运动队在假期原则上不进行集训。

第十五条 普通运动队员在学校教学周期内参加比赛,本学期课外活动考勤可以作全勤处理,比赛结束后立即恢复上体育课,必须参加规定的学生健康标准测试和考试。必须参加规定的学生健康标准测试和考试,该学期体育成绩由教练员根据平时训练、竞赛考核情况,向体育教学部提出考核成绩意见,经体育教学部主任审核后,交教学组统一登记分数。

第十六条 日常训练:运动队原则上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如遇重大赛事需要集训,必须报体育教学部审批,经教务处同意后作公假处理。

第十七条 比赛期间:如遇考试、实习时必须办理请假,办理请假手续,由教练员提供队员名单学号、上课时间及任课教师,报体育教学部审批,经教务处同意后作缓考处理。

第十八条 队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运动队管理条例,将立即停止运动队训练。

第十九条 队员缺席训练次数达30%者,不能享受校运动队的政策。

第二十条  外出比赛参赛前,带队教练员做好宣讲,并为学生购买保险;离校后,带教教练员和所有参赛学生将确保人身安全进行高度关注,并采取各类措施确保师生安全

第五章  训练及比赛补贴办法(参照学校标准)

第六章 运动队服装、器材等物品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运动队服装、器材等物品由体育教学部统一购置,普通运动队服装每队配备2套(深浅色),比赛前借用,比赛后归还入库。特色运动队服装每年配备2套(深浅色),第二年作为训练服装。

第二十四条 运动服装遗失、无故损坏,有运动队教练员负责解决。

第二十五条 比赛所需药品、护膝、绑带等物品根据实际需要经体育教学部批准后购置,借用学校物品比赛后要及时归还。

第二十六条 训练和比赛期间,未经体育教学部批准,任何运动队和个人不能擅自购买任何物品,或擅自使用集体经费。

第七章 违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 教练员违反法律或校纪、校规,应马上停止训练,提交检查,经体育领导讨论是否终止教练聘任。

第二十八条 教练员、运动员不得接受外聘参加比赛,未经我校批准接受外聘参加比赛影响本校声誉或利益者,由体育教学部签署意见,报学校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九条 对不服从教练员管理,训练无故迟到、早退、旷训和不完成训练及竞赛任务的运动员,经批评教育无效者,或无正当理由,

第三十条 运动员以学期为周期,训练缺勤达训练计划时数二分之一以上者,取消其运动员资格,训练缺勤达训练计划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按体育成绩不及格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从201811日开始执行,并在实践中予以完善。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体育教学部。

 

 

 

 

 

 

体育教学部

201809